即時直接付款授權使用條款及細則

  1. 本人 (等) 現授權本人 (等) 的指定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第 584 章 ) ), 根據 ”樂熹發展有限公司” 不時給予本人 (等) 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指示,自本人 (等) 的戶口內轉賬予 ”樂熹 發展有限公司”。惟每次轉賬金額不得多於本人 (等) 所指定的限額 (若有者)。
  2. 本人 (等) 同意本人 (等) 的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毋須證實該等轉賬通知或冲銷通知是否已交予本人 (等)。
  3. 如因該等轉賬而令本人 (等) 的戶口出現透支 (或令現時的透支增加),本人 (等) 願共同及各別承擔全部責任。
  4. 本人 (等) 明白本人 (等) 户口於授權轉賬時必須備有足够存款支付該等授權轉賬。本人 (等) 並同意如本人 (等) 的 户口並無足够存款支付該等 授權轉賬,本人 (等) 的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有絕對酌情權不予轉賬,且本人 (等) 的 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收取惯常的收費,並可随時取消該等授權轉賬且毋須通知本人 (等) 。為避免疑疑問,本人 (等) 的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隨時自行决定取消該等授權轉賬且毋須通知本人 (等) 。
  5. 本即時直接付款授權將繼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或直至授權到期日為止(以兩者中最早的日期為準)。本人 (等) 同意 如本人 (等) 已設立的直接付款授權的戶口連續三十個月內未有根據授權而作出過賬的紀錄,貴行保留權利取消直接付款 安排而毋須另行通知本人 (等),即使本授權並未到期或未有註明授權到期日。
  6. 本人 (等) 同意,本人 (等) 取消或更改本授權的任何通知,須於取消 / 更改生效日最少兩個工作天之前交予本人 (等) 的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本人 (等) 同意本人 (等) 的指定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就通知 ”樂熹發展有限公 司” 關於該等取消或更改本授權。
  7. 中英文本如有歧義,須以英文本為準。
  8.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在此頁按下”確認”鍵後,即本人(等)已完全理解及同意此等使用條款及細則。